得墨忒耳定律:参数方法澄清



因此,德墨忒耳定律本质上旨在减少模块之间的耦合。我正在努力写一些例子,以确保我在概念上理解这个概念。我编写的代码如下,只是想澄清一下。根据我的理解,首选类集包括:类 car 的实例变量类、方法 foo 的参数类或类 car 本身。由于第三条线是通过汽车类本身的方法对卡车进行操作的,因此我的理解是,这符合得墨忒耳定律。谁能给我澄清一下?

public void foo( vehicle car ) {
    vehicle truck = car;
    truck.do(truck);
}

上面的代码没有

是的,它确实违反了得墨忒耳定律。它通过卡车到达 car.do((,使用 truck(参数 car 的别名(作为参数。汽车正在作为参数传递自身(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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