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正在编写一个应该派生自抽象基类的类。我无法更改抽象基类。该类将作为抽象基类的shared_ptr
保存。是否可以从抽象基类继承并enable_shared_from_this
?喜欢这个:
class IWidget {
public:
virtual ~IWidget(){}
// ...
};
class Widget : public std::enable_shared_from_this<Widget>, public IWidget {
protected:
Widget(); // protected, use create
public:
static std::shared_ptr<IWidget> create() {
return std::shared_ptr<IWidget>(new Widget(init));
}
// ...
};
这里似乎可以工作的更完整的代码。
我能找到的大多数示例enable_shared_from_this
基类中都有它。在这种情况下,我无法更改基类。是否可以使用多重继承并在派生类上使用它?
我有点担心我只能保证enable_shared_from_this
只有在我创建一个shared_ptr<Widget>
时才有效,但在这种情况下,我正在创建一个shared_ptr<IWidget>
.
更新:我注意到的一件有趣的事情是,如果我将create
方法更改为:
IWidget* w = new Widget(init);
return std::shared_ptr<IWidget>(w);
当我尝试使用shared_from_this()
时,我收到运行时错误。我认为这是有道理的。 shared_ptr
有一个模板化的构造函数,它采用"可转换"指针。除非shared_ptr
构造函数知道它正在接受Widget
否则它不知道它派生自enable_shared_from_this
并且无法存储weak_ptr
。我只是想知道这种行为是否被记录在案。
是的,绝对没问题。
shared_ptr
有一个采用"可转换"指针的模板化构造函数。除非shared_ptr
构造函数知道它正在接受Widget
否则它不知道它派生自enable_shared_from_this
并且无法存储weak_ptr
。
完全正确。
我只是想知道这种行为是否被记录在案。
在当前标准中,enable_shared_from_this
的规定非常差,但请参阅P0033,了解将在C++17中新的和改进的enable_shared_from_this
规范。除了回答"如果执行两次会发生什么?"的问题外,修订后的措辞还准确指定了如何使用enable_shared_from_this
基类以及如何初始化weak_ptr
成员。新措辞的这一部分只是标准化了现有实践,即它只是对实际实现已经做的事情的更准确的描述。 ("如果你做两次会发生什么?"问题的答案偏离了以前的实现,但有充分的理由,这与你的问题无关(。
新规范阐明了您的原始示例是完全明确定义和正确的。
当前标准说,当您调用 shared_from_this()
时,更新问题中的修改版本具有未定义的行为,因为违反了拥有指向派生指针的shared_ptr
的先决条件(因为您创建了一个拥有指向基的指针的shared_ptr
(。然而,正如论文中所解释的那样,这个前提条件并不足以确保合理的语义。修改后的措辞使修改后的版本也定义良好(即没有未定义的行为(,但基类中的weak_ptr
不会与shared_ptr<IWidget>
共享所有权,因此shared_from_this()
会抛出异常(这是您从实现中观察到的(。
是的。 只要没有人依赖未定义的行为,那就没问题了。现在,严格来说,如果你使用UB,你的代码已经被破坏了,但在实践中,多重继承会做出许多人们做出的无效假设。
我特别想到
Base* p = this;
Derived* pDerived = reinterpret_cast<Derived*>(p);
可能无法按预期工作。它需要static_cast
.